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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兆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1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13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晚间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9),陈永弟承诺将所持有的4.86亿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2020年5月30日起自愿继续锁定一年,锁定期至2021年5月29日。

2020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2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进行认真自查。现就《关注函》相关内容回复公告如下:

1、关于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27日,你公司股价已连续11个交易日低于面值。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十八)款的规定,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公告所述事项炒作股价、避免退市的情形。

回复:

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28日,公司股价已连续 12 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人民币),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2020年5月7日、12日、15日、20日、26日分别披露了五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0-098、2020-111、2020-115、2020-121、2020-126);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第 14.4.11 条、第14.4.13条规定,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在5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公司在股价收市价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人民币)的情形发生之前及之后的期间内,公司已经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的披露公司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司于2020月5月20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发来的《关于延长持股限售期的承诺函》,其承诺将所持有的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2020年5月30日起自愿继续锁定一年,公司于收到函件的当日已经将函件提交深圳交易所并要求及时披露。经询问发函人及其共同实际控制人沈少玲的意见,该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利用公告所述事项炒作股价、避免退市的情形。

2、关于自愿性承诺的必要性。公告显示,陈永弟及其一致行动人彩虹集团合计持有你公司股份666,111,638股,占公司的总股本35.38%,其中100%被司法冻结,多次被轮候冻结。鉴于解除限售也无法改变其冻结状态,亦无法自行转让,请说明在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陈永弟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原因及必要性。

回复:

公司已经在此之前如实披露了陈永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6,111,638股,占公司的总股本35.38%,其100%被司法冻结,多次被轮候冻结,但是陈永弟先生本次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股份是其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首发后限售股486,007,1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82%。公司经咨询律师意见,陈永弟先生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虽然被多次轮候冻结,但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完成公开拍卖之前,该部分股份的法律所有权依然归陈永弟先生所有。陈永弟先生有权对该部分股份公开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陈永弟先生在发来的《关于延长持股限售期的承诺函》中已明确表明本次承诺是为了支持公司稳定发展。由于本次承诺的持股限售期的锁定期限为一年,在此之前陈永弟先生多次表示将积极与债权人协调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在一年的时间里,并不能排除陈永弟先生在此期间解决个人的债务问题从而其个人名下的股票解除冻结并处于可出售状态。因此,既然陈永弟先生为了

支持公司的稳定发展而做出的本次延长持股限售期的承诺具有一定必要性。

3、关于陈永弟是否失联。据媒体报道,陈永弟已处于失联状态,陈永弟与彩虹集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请你公司核实上述信息是否属实。回复: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公告了公司大股东彩虹集团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并在其后依次公告了该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进展情况,至2019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及选任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及时披露了彩虹集团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公告了彩虹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轮候冻结的事实,并在此后都依次及时披露了陈永弟先生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在彩虹集团及陈永弟先生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之后,公司与彩虹集团、陈永弟先生一直保持沟通,督促其提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陈永弟先生也多次回函表示尽力与债权人协商解决自身的私人债务问题。陈永弟先生在2020年5月7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5月21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都进行了投票表决,陈永弟先生一直在正常行使其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

经公司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查询,陈永弟先生及彩虹集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姓名立案时间案号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陈永弟2018年10月24日(2018)粤0304执42309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1、被执行人一至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0297199.99元,并自 2018年8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日止,按15%1年的标准按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息(《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7款第(3)项,计算公式: 30297199.99元*10*1.5÷100÷360天*逾期天数); 2、被执行人一至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3、被执行人一至三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费180000元;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费180000元;
2陈永弟2018年8月31日(2018)粤03执1884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6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的约定,自该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该合同项下相应的还款给付等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持本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6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的约定,自该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相应的还款给付等义务时,质权人可以在该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持本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京长安执字第135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申请执行人:陈永弟 二、执行标的 1、贷款本金人民币1,360,570,000.00元(人民币壹拾卷亿陆仟零伍拾柒万元整); 2、(1)、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前的应付利息人民币20,562,073.33元(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止,以信托贷款本金1,360,5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2)、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后的应计利息人民币159,413,451.67元(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止,以信托贷款本金1,360,5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3)、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后的罚息(《信托贷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3款第(3)项约定: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本金或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逾期归还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并有权就届时应付未付的款项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归还为止); (4)、违约金人民币27,211,400.00元(《信托贷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3款第(2)项约定:按贷款资金总金额的2%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5)、如在执行过程中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3、公证执行产生的公证费人民币3,972,910.00元整、律师费(申请执行证书阶段律师费为200,000.00元整,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

差旅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清偿上述贷款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因此等费用在申请时无法明确,申请执行人保留延后申请执行此等费用的权利。《信托贷款合同》第九条第10款约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审判机构的裁判,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合理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4、强制执行陈永弟所持有的【486,007,100】股深圳市兆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股票代码:

002256)限售流通股股票,以及该等股票在担保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股票,以及在担保期间追加质押的股票,以及上述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信托贷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3款第(6)项约定:出现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行使《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权利;《股权质押合同》第四条第4.1款约定: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主合同中规定的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5、被申请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360,570,000.00元为基数,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0.0175%计算)。 三、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1、陈永弟的全部财产; 2、【486,007,100】股兆新股份(股票代码:002256)限售流通股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差旅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清偿上述贷款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因此等费用在申请时无法明确,申请执行人保留延后申请执行此等费用的权利。《信托贷款合同》第九条第10款约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审判机构的裁判,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合理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4、强制执行陈永弟所持有的【486,007,100】股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股票代码:002256)限售流通股股票,以及该等股票在担保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股票,以及在担保期间追加质押的股票,以及上述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信托贷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3款第(6)项约定:出现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行使《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权利;《股权质押合同》第四条第4.1款约定: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主合同中规定的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5、被申请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360,570,000.00元为基数,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0.0175%计算)。 三、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1、陈永弟的全部财产; 2、【486,007,100】股兆新股份(股票代码:002256)限售流通股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陈永弟2019年4月15日(2019)粤0305执3695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7702472元及利息。
4陈永弟2019年2月21日(2019)粤03执58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434,721.84元(利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7,4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

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息、保全费、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息、保全费、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陈永弟2019年4月2日(2019)粤0304执8498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1.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尾款3585080元及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I‰从2018年8月4日:起计至2018年11月1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永弟、沈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陈永弟2019年4月30日(2019)粤0304执14624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2365333元。
7陈永弟2019年7月24日(2019)粤03执2417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006,666.6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7,006,666.6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 二、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364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1,138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62,476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8,662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三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陈永弟2019年8月30日(2019)粤0303执19305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支付诉讼费。
9陈永弟2019年7月4日(2019)粤52执212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详见(2018)粤52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
10陈永弟2019年7月4日(2019)粤52执211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详见(2018)粤52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
11陈永弟2019年12月5日(2019)粤0104执42342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起三项之和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支付律师费279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少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沈少玲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14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914元。

支付律师费279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少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沈少玲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14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914元。
12陈永弟2019年12月6日(2019)粤0104执42370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三项之和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9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永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陈永弟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64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64元。
13陈永弟2019年7月17日(2019)粤0303执17024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等
14陈永弟2018年8月4日(2018)粤03执1640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处决定出

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 一、被执行人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 二、执行标的

1.支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2.7亿元整; 2.

支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应付利息,即自本申请书提交前被申请人最后一次结息日后开始起算(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2日止。(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固定年利率为9.7%,每日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该日借款本金余额×借款年利率/365); 3.支付违约之日起(违约之日为2018年7月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在《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4.支付公证费53.2万元; 5.支付律师费20万元以及按照向对方支付的财产金额的1%支付风险代理费(具体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三、责任范围 1、彩虹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彩虹投资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人,应以其提供的并已经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股权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陈永弟、沈少玲作为保证担保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公司应在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持原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斛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 一、被执行人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 二、执行标的 1.支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2.7亿元整; 2.支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应付利息,即自本申请书提交前被申请人最后一次结息日后开始起算(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2日止。(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固定年利率为9.7%,每日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该日借款本金余额×借款年利率/365); 3.支付违约之日起(违约之日为2018年7月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在《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4.支付公证费53.2万元; 5.支付律师费20万元以及按照向对方支付的财产金额的1%支付风险代理费(具体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三、责任范围 1、彩虹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彩虹投资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人,应以其提供的并已经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股权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陈永弟、沈少玲作为保证担保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公司应在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持原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斛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5陈永弟2019年9月25日(2019)粤03执355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人民币5,796,371.54元,罚息人民币4,232,634.25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16,57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申请人有权对第四被申请人质押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第五被申请人质押的北京纳尔特保温材料公司52%的股权、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200万股的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6陈永弟2019年7月8日(2019)粤03执2137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定向融资本金10,000.00万元和利息432.5万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0,0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8年12月14日计至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用81320元; 三、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4049元,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定向融资本金10,000.00万元和利息432.5万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0,0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8年12月14日计至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用81320元; 三、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4049元,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7陈永弟2019年8月21日(2019)粤03执2854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定向融资本金100,000.00万元和利息432.5万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00,0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8年12月14日计至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用81320元; 三、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4049元,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4049元,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8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4日(2018)粤0304执42309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1、被执行人一至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0297199.99元,并自 2018年8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日止,按15%1年的标准按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息(《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7款第(3)项,计算公式: 30297199.99元*10*1.5÷100÷360天*逾期天数); 2、被执行人一至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3、被执行人一至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费180000元;
19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2019)粤0305执3695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27702472元及利息。
20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2019)粤0304执9357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一、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王0翠内向原告杨柳青偿还借款本金809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15 FJ为401 555元,之后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21日(2019)粤03执58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434,721.84元(利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7,4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息、保全费、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2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3月18日(2019)粤0304执7572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陵支付违约金(以101784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沈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陵支付违约金(以101784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沈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23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2日(2019)粤0304执8498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1.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尾款3585080元及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I‰从2018年8月4日:起计至2018年11月1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永弟、沈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4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30日(2019)粤0304执14624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2365333元。
25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2019)粤0304执17070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00万元。
26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2019)粤0304执17071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00万元。
27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24日(2019)粤03执2417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006,666.6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7,006,666.6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 二、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364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1,138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62,476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8,662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三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9月30日(2019)粤0391执2970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详见(2018)粤039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
29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30日(2019)粤0303执19305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支付诉讼费。
30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4日(2019)粤52执212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1深圳市彩虹2019年(2019) 揭阳市中级 全部未详见(2018)粤52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

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月4日粤52执211号人民法院履行
32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5日(2019)粤0104执42342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起三项之和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9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沈少玲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沈少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沈少玲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14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914元。
33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6日(2019)粤0104执42370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三项之和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9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永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陈永弟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64元,由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

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64元。

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64元。
34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2019)粤0303执17024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等
35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4日(2018)粤03执1640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处决定出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 一、被执行人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 二、执行标的 1.支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2.7亿元整; 2.支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应付利息,即自本申请书提交前被申请人最后一次结息日后开始起算(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2日止。(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固定年利率为9.7%,每日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该日借款本金余额×借款年利率/365); 3.支付违约之日起(违约之日为2018年7月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在《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4.支付公证费53.2万元; 5.支付律师费20万元以及按照向对方支付的财产金额的1%支付风险代理费(具体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三、责任范围 1、彩虹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彩虹投资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人,应以其提供的并已经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股权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陈永弟、沈少玲作为保证担保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公司应在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持原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斛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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