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29层 邮政编码: 5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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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的委托,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12月1日向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5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第4条第(2)项问题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 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保证: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或电子数据,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或电子数据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3、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关注函》中第4条第(2)项问题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关注函》中第4条第(2)项问题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关注函》中第4条第(2)项问题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项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关注函》问题4:“《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联玺投资总资产为3.19亿元,净资产为3.17亿元。......(2)请说明联玺投资股东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关联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关系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2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10.1.3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章规定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 兆新股份的基本情况与其关联方的核查
(一)兆新股份的工商登记信息
根据《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兆新股份系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兆新股份,股票代码为002256。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名称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1890815XU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五层 |
法定代表人 | 蔡继中 |
注册资本 | 188241.1872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1995年12月20日 |
营业期限 | 1995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营业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停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电力储能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商业经营管理。(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充电设施、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租赁、运营(不含金融租赁);电力储能设备的生产与销售;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
(二)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永弟先生和沈少玲女士。
姓名
姓名 |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 | 国籍 |
陈永弟 | 本人 | 中国 |
沈少玲 | 一致行动(含协议、亲属、同一控制) | 中国 |
兆新股份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三)持有兆新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持有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持有兆新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股东类型 | 持股比例 |
1 | 陈永弟 | 境内自然人 | 26.05% |
2 |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9.12% |
3 | 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6.45% |
4 | 深圳宝信供应链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过去十二 |
26.05%
9.12%
个月内曾持股5%
(四)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兆新股份的现任以及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如下:
个月内曾持股5%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蔡继中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 | 翟春雷 | 副董事长 |
3 | 郭健 | 非独立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
4 | 李化春 | 非独立董事 |
5 | 刘善荣 | 独立董事 |
6 | 蒋辉 | 独立董事 |
7 | 黄士林 | 独立董事 |
8 | 吴俊峰 | 监事会主席 |
9 | 林烨 | 职工监事 |
10 | 陈翔 | 职工监事 |
11 | 刘公直 |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12 | 杨钦湖 | 副总经理 |
13 | 张小虎 | 财务总监 |
14 | 张文 | 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
15 | 翟建峰 | 原副董事长 |
16 | 陈实 | 原非独立董事 |
17 | 王丛 | 原独立董事 |
18 | 李长霞 | 原独立董事 |
19 | 肖土盛 | 原独立董事 |
20 | 黄浩 | 原监事会主席 |
21 | 蔡利刚 | 原监事 |
22 | 王云 | 原监事 |
23 | 金红英 | 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24 | 苏正 | 原财务总监 |
25 | 汤薇东 | 原副总经理 |
26 | 郭茜 | 原职工代表监事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均为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除上述对兆新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岁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五) 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如下: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之控股公司 |
2 |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之控股公司 |
3 |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之控股公司 |
4 | 深圳市宏易菁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
5 | 深圳市麦瑞成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
6 | 深圳市蓝色大禹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
7 | 廊坊佳泰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
8 | 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原高管担任合伙人之企业 |
9 | 深圳市东森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之控股公司 |
10 | 深圳市铭生隆实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之控股公司 |
11 | 深圳宝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高管担任董事之公司 |
12 | 深圳宝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高管担任董事之公司 |
13 | 南澳县建森渔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
14 | 深圳市深正投资有限公司 | 原副董事长之控股公司 |
15 | 麦盟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原独立董事担任执行监事兼首席执行官之公司 |
16 |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高管、原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之公司 |
17 | 青岛宝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之公司 |
18 | 深圳市易达英才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独立董事之控股企业 |
19 | 深圳市安云智创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独立董事之控股企业 |
20 | 深圳市商联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独立董事之控股公司 |
21 | 深圳嘉德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之控股公司 |
22 | 深圳市安必德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独立董事之控股企业 |
23 | 深圳市宝积英才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之企业 |
24 | 深圳市凯富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之控股公司 |
25 | 深圳嘉德森医疗供应链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之公司 |
26 | 深圳市乐壳贝科技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执行董事之公司 |
27 | 深圳市安必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
28 | 深圳鹏链云科技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
29 | 深圳市易达恒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
(六)兆新股份对外投资的企业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兆新股份对外投资的企业如下: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
1 | 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
2 | 清远市兆新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
3 | 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
4 | 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
5 | 惠州中至正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6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
7 | 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
8 | 攀枝花君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9 |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10 | 深圳市兆中海智慧停车充电投资有限公司 | 82% | |
11 | 河北兆腾气雾剂科技有限公司 | 60% | |
12 | 深圳市兆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49% |
30 | 深圳市宝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
31 | 安必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之公司 |
32 | 深圳众利源实业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担任执行董事之公司 |
33 |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原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之公司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
13 | 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5% | |
14 | 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 | 20% | |
15 | 彩虹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 100% | |
16 | 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
17 |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 8.33% | |
18 | 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
19 | 北京百能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
20 | 湖州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21 | 肥西国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 90% | |
22 | 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
23 | 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 100% | |
24 | 广东中诚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 60% | |
25 |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
26 | 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
27 | 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28 | 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29 | 金华市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30 | 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
31 | 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 | 100% | |
32 | 深圳兆新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
33 | 香港兆新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
34 | 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 | 20%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
35 |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4.19% | |
36 | 深圳市兆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1% |
(七)兆新股份之其他关联法人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兆新股份之其他关联法人,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深圳宝新物流有限公司 | 深圳宝信供应链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持股5%以上股东)之母公司 |
2 | 深圳市物华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5%以上股东)之控股公司 |
3 |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之控股公司 |
三、 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与其关联方的核查
(一)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根据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玺投资”)向兆新股份提供的工商内档、函件及情况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联玺投资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 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DAMD3F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南路皇城广场2401D |
法定代表人 | 郑佳宜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40,000.00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7年03月06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03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 |
营业范围 | 兴办实业,国内贸易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郑佳宜(执行董事) 林晓森(总经理) 黄逸林(监事) |
(二) 深圳市鸿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
根据深圳市鸿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鸿讯投资”)向兆新股份提供的工商内档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讯投资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 深圳市鸿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29881893K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城广场大厦2403 |
法定代表人 | 郑佳宜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1年07月13日 |
经营期限 | 2001年07月13日至2031年07月13日 |
营业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通讯器材、电子产品、钢铁、建筑材料的购销,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初级农产品、蔬菜、水果的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 |
可经营:食品流通,粮油、调味料、白糖(含冷储包装食品)销售
可经营:食品流通,粮油、调味料、白糖(含冷储包装食品)销售 | |
股东 | 自然人股东:林柔兵,出资比例:100%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郑佳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林晓森(监事) |
对外投资 | 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三) 联玺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述资料及联玺投资向兆新股份提供的书面确认,自联玺投资成立之日起,其控股股东为鸿讯投资,鸿讯投资为林柔兵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联玺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柔兵。
(四) 联玺投资及鸿讯投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联玺投资及鸿讯投资向兆新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联玺投资及鸿讯投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并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郑佳宜 | 执行董事(联玺投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鸿讯投资) |
2 | 林晓森 | 总经理(联玺投资) 监事(鸿讯投资) |
3 | 黄逸林 | 监事(联玺投资)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玺投资及鸿讯投资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联玺投资的关联自然人。除上述对联玺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岁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联玺投资的关联自然人。
(五) 林柔兵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
根据联玺投资及鸿讯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林柔兵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如下:
序号
序号 | 名称 | 是否持股(持股比例)及职务 |
1 | 深圳市林立食品有限公司 | 是(60%),无 |
2 | 深圳市鸿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是(100%),无 |
(六) 郑佳宜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
根据联玺投资及鸿讯投资向兆新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郑佳宜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如下:
序号 | 名称 | 是否持股(持股比例)及职务 |
1 | 深圳市鸿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1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 | 深圳市鼎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是(85%),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3 | 深圳市老印象红木有限公司 | 是(5%),董事长兼监事、总经理 |
4 | 三亚市丰骏达贸易有限公司 | 是(5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5 | 三亚市华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是(49%),监事 |
6 | 文昌市信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49%),监事 |
7 | 海口市合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49%),监事 |
8 | 深圳市鸿讯成翻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是(70%),监事 |
9 | 文昌市博宏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51%),执行事务合伙人 |
10 | 海口市鸿广荣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51%),执行事务合伙人 |
11 | 三亚市奥利宏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51%),执行事务合伙人 |
12 | 深圳市鼎立智能发展有限公司 |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3 | 深圳市鼎立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4 | 深圳市鼎立智能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5 | 深圳市鸿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6 | 深圳市皇御苑潮汕家宴餐饮有限公司 | 否,执行董事 |
17 | 深圳市鸿讯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 否,监事 |
18 | 深圳市万亿贸易有限公司 | 否,监事 |
(七) 林晓森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
根据联玺投资及鸿讯投资向兆新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林晓森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如下:
序号 | 名称 | 是否持股(持股比例)及职务 |
1 | 深圳市鼎力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是(1%),监事 |
2 | 三亚市丰骏达贸易有限公司 | 是(49%),监事 |
3 | 三亚市华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是(5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4 | 文昌市信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5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5 | 海口市合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5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6 | 文昌市博宏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49%),执行事务合伙人 |
7 | 海口市鸿广荣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49%),执行事务合伙人 |
8 | 三亚市奥利宏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49%),执行事务合伙人 |
9 | 深圳市鼎立智能发展有限公司 | 否,监事 |
10 | 深圳市鼎立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监事 |
11 | 深圳市鼎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否,监事 |
12 | 深圳市鸿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否,监事 |
13 | 深圳市皇御苑潮汕家宴餐饮有限公司 | 否,执行董事 |
14 | 深圳市万亿贸易有限公司 | 否,总经理 |
15 | 深圳市鼎立智能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 否,监事 |
(八)黄逸林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
根据联玺投资向兆新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黄逸林对外投资或担任高管的企业如下:
序号 | 名称 | 是否持股(持股比例)及职务 |
1 | 深圳市鸿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90%),监事 |
2 | 深圳市中安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是(14.5%),董事长兼总经理 |
3 | 深圳市老印象红木有限公司 | 是(10%),董事 |
4 | 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否,董事 |
四、 结论性意见
(一)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
根据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二)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玺投资与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三)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联玺投资及其股东与兆新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四)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新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陈永弟先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深圳宝信供应链有限公司。
1. 联玺投资及股东与陈永弟先生
根据联玺投资及股东与陈永弟先生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玺投资及股东与陈永弟先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2. 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
根据联玺投资及股东和兆新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3. 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4. 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宝信供应链有限公司
根据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宝信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玺投资及股东与深圳宝信供应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玺投资及股东与兆新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关联关系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陈友春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姜德源 黄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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