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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由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兆新股份公司”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50号)(下称“关注函”)收悉,我们对关注函中需会计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回复如下:
关注函中“2020年12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订<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拟以2.5亿元向深圳市联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玺投资”)出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全部土地及物业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曾于2019年11月拟将标的资产以1.5亿出让给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
1、(2)请会计师就会计处理及损益归属期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其前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并结合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我们认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将补偿款项扣除对应资产账面价值、履行上述协议的支出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
(1)上述协议已经双方签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上述协议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已收到大部分补偿款,剩余补偿款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交易对手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3)已按上述协议中规定的移交条件和程序完成移交工作,并签署移交确认文件,移交之日起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即转移归交易对手所有,交易对手自行管理、使用、处置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标的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至交易对手。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该项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移交工作的情形。
公司应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的会计期间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