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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设立合伙企业,旨在通过与具备取得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审批的能力、经营丰富的合作方共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规划及建设开发工作,在盘活土地资产的同时,提升合伙企业价值,获得项目开发收益,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

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及稳定增长的需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共同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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