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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此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解释第16号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公司将按照相应的规定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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