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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为2023年5月23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5月23日为预留授权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3,764.8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独立董事:黄士林、蒋辉、薄静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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