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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公告日期:2008-06-1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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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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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grandall-lawyer.com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根据与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发行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现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质控制人王敏文先生曾经发生的兼职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08 年 3 月 2 日补充提供的文件,确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先生的相关兼职结束的情况如下: 
    1.  2007 年 2 月 14 日,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出决议,同意王敏文先生辞去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2.  2007 年 5 月 9 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0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王敏文先生不再担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  2007年6月4日,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第十五次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王敏文先生不再担任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4.  2007 年 6 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王敏文先生辞去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5.   2008年2月5日,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王敏文董事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先生不存在在上述公司兼职的情形。(本页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倪俊骥     律师 
    ——————————                                           ————————— 
    负责人:管建军                                                     余     蕾  律师 
                                                                      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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