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通过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8 年 5 月6 日以 《关于核准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655 号)核准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我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因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09 年4 月3 日举行2009 年第 16 次发审委会议(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依法对我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2009 年 4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关于撤销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证监许可【2009】278 号),决定撤销2008 年 5 月 6 日做出的关于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并注销证监许可【2008】655 号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 26 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等具体事宜,公司将于2009年4月7 日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4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