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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小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9年7月9日,经公司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通过,本人任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并任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现将本人2019年度任职期限内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9年度任职期限内,公司共计召开1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李小平32100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0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调查了解并认真地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审慎进行表决。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2019年7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

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在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尹英遂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范谦、邱丰、周钱军、刘军、李江、刘惠华、罗荣臻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古美华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聘任刘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在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2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前述担保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担保内容为:将公司原对广安利尔提供的2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担保变更为公司对广安利尔1亿元项目授信贷款和0.85亿元的流动资金(含银行承兑汇票)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与建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4,250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申请的不超过6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8月13日与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

分别为18,400万元、8,400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以下简称“兴业绵阳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与兴业绵阳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1,542.15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8,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基本授信额度3,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基本授信额度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4日、6月18日、3月20日与前述银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分别为7,685.86万元、3,000万元、3,552.50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绿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绿地源”)向兴业绵阳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与兴业绵阳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119.97万元。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氯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油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百典贸易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申请的授信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比德生化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27,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38%,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27,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38%;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46,950.48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87%;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0。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三、2019年度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任职期限内,本人通过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独立董事还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与沟通,重点关注了公司运行状态、所处行业动态、面临的风险、有关公司的舆情报道、监管精神与动态、对外投资情况、重要项目建设情况等重大事项,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19年,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其他各位委员一道积极研讨专门委员会涉及的相关事宜,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2、本人凭借在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等领域的多年经验,就公司如何稳定高

质量发展、如何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和意见,对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加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关注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发展。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有关事宜,重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重要项目建设情况、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情况等,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核、及时调查和问询,并就相关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科学客观决策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做好信息披露,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也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姓名李小平
电子邮箱tzfzb@lierchem.com

以上是本人201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在此,本人也对公司董事会、

经营层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感谢。本人也将一如既往的本着勤勉、诚信、谨慎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小平2020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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