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在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颜宣的相关情况介绍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颜宣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现颜宣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颜宣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
马 毅 李小平 罗 宏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