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组织提供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为遭受自然灾害、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及弱势群体、困难个人提供生产、生活的救济捐赠;根据国家政策进行的扶贫。
(三)其他捐赠: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构建和谐社区等其他社会福利公益性的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政府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等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发生亏损或因对外捐赠会导致亏损及影响正常经营的不得提供捐赠。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公司的经营者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分级审批,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由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对外捐赠由集团公司进行监管,具体按照第七条实施。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会签;
(三)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500万的,由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负责拟定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等。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随意进行对外捐赠,并严格控制对外捐赠金额,如有必要对外捐赠,应按照第七条履行相应审核批准程序后,再由子公司内部履行流程,后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子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年度专项审计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赞助事项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