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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7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奥通航”)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5民初17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南海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曹升、杨就妹、杨伟健与公司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该案件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进行了审理,具体情况请查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22-025)。

二、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杨就妹、杨伟健、陈乙超、张宇、曹升共持有德奥公司100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0%,德奥公司阻止上述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不属于前引司法解释的“轻微瑕疵”。因此,杨就妹、杨伟健、曹升主张撤销德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将于近期提起上诉;同时,该诉讼对公司作出的其他相关决议不造成实质性影响。在诉讼审结之前,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粤0605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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