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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9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9-030);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于2019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15:00 至2019年6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7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535,418,8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52.5125%。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523,353,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065,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33%。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股份15,099,9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34,8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065,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3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经营范围增加“停车管理”经营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6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5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1,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2%;反对5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6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5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2,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8%;反对57,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6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5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2,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8%;反对5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9年6月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7)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崔岩瑛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2019年6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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