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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3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3,072,21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43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3,072,21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基 吴永和 孔徐生 张 雷

2019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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