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签署<关于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签署《关于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签署<关于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