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因公开招标与陕西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开招标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我们认为,本次工程施工事项属于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行为,关
联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开、公允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彭元正、王智伟、田阡、沈悦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