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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服饰: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文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
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的关联交易
均属于正常的经营往来,并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按市场价格定
价,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并严格执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了相应的
法定程序,因而没有损害到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
实际交易情况的核查,现就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该交易
为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
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关联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体现
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
事回避了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
益转移,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对上海美
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内容主要是对公
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年度审计结束后,安永华明对公司的
年度审计结论以书面方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安永华明审计期间,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进行了跟踪配合,现将安永华明本年度的审
计情况作如下评价:
   (1) 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在对公司内部
控制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安永华明与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安永华明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进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进
行年度终审。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并就审计中的一些问题与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2) 安永华明执行年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况
   ① 独立性评价
       安永华明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
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安永华明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
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
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② 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审计小组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
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3) 审计范围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① 审计工作计划评价
   在本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通过初步业务活动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
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小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② 具体审计程序执行评价
   审计小组在根据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了实施控制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在控制性测试审
计程序中为了获得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审计小组执行了重新执行内部
控制和穿行测试程序。在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中审计人员执行了细节测试和实质
性分析程序,为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获取了必要的审计证据。
   ③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
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事务所对财务报表
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做出的。
   (4) 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改进意见的评价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对本公司提出的改进意见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实事
求是的。公司对其提出的改进意见已经采纳,部分已经开始了实施改进。
   (5) 关于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到本年度执行审计业务完毕,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根据其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
建议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
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对公司累计和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
额为零。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
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
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
机制。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涵盖了公司的营运环节,重点控制制度健
全、运作规范、控制有序,并不断根据新的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修订。经了解、
测试、核查,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
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九、独立董事关于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
续、有效、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关于延长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的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期限延长3个
月,即在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后的9个月内完成购买。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基于对股东长远利
益的考虑,公司 2017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这一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且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十一、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单喆慜、沈福俊、郑俊豪
                                                       201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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