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方雨虹: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9-103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018年以来,公司将经营策略调整为“高质量健康发展”,更加注重经营质量提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把风险管控放在首要位置,以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此次,为更好的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落实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营质量的战略定位,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优化。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同意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现将具体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1、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之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19.13亿元注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23.91亿元注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注1值为基数,202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1不低于72.80%注2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注1值为基数,2023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1不低于107.36%注2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本计划部分考核年度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重叠,因此,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目标保持一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按2020年-2023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计算所得。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调整为: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19.13亿元注2;2020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23.91亿元注2;2021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注1值为基数,202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1不低于72.80%注2;2022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注1值为基数,2023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1不低于107.36%注2;2023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本计划部分考核年度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重叠,因此,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目标保持一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按2020年-2023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计算所得。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调整为: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应收账款余额,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而应收账款指标则反映了公司对于应收账款的管控及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营质量的力度。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