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次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78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次解锁,共计解锁股份3,120.3024万股。
独立董事:蔡昭昀 黄庆林 陈光进 瞿培华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