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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效开展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评价工作,特制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本制度的建立旨在明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明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落实到公司的各个层面,实现对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的持续监控。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涵盖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持相应的独立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职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最终认定;

(二)审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批准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四)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二)监督内部控制评价活动;

(三)监督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过程。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6) 考核、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7)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8)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确认内部控制缺陷,组织实施整改方案。

第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活动的人员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组织、评价范围、评价方法、时间进度和费用等;

(二)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被评价单位的自我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汇总并整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确认内控缺陷,提出整改建议;

(四)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监督、检查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和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统一指导下开展评价工作;

(二)实施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填写内部控制自评问卷或底稿并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进行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工作组成员应当回避本部门的抽查测试工作;

(四)按照经审批的内部控制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是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主要依据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并结合公司当年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牵头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原则、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或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工作组成员应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该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三)召开内部控制评价启动会。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测试工作:

1、组织被评价单位进行自我评价。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被评价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和底稿,必要时抽查和复核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实施现场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1)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测试

①审阅制度及业务流程文档;

②执行穿行测试;

③采取访谈、专题讨论等方式进行测试。

(2)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测试

①询问:以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询问相关人员,对其答复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②观察:实地查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

③检查:检查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所保留的记录或文档;

④重新执行:测试人员重新独立执行相关控制活动或程序。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并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确认内部控制缺陷。

(六)提出内控缺陷整改建议。

(七)编制及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监督、检查被评价单位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应认真编制测试评价工作底稿,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评价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从定量和定性等方面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③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④报告给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整改;

⑤因会计差错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判定。

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报出时间为基准日后4个月内。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整理并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等,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单位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瞒报相关资料等,影响了重大风险的妥善处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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