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差错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公司编制的其他年报信息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二)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当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报送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以下形式的处罚: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变更履历
序号 | 日期 | 审批程序 | 变更备注 |
1 | 2011年02月21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通过本制度 |
2 | 2020年09月27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第1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