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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互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联络互动 公告编号:2019-031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27),并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方恒时代中心3号楼联络大厦18层会议室

4、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学东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名,代表股份621,10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8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495,09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股份126,006,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7%。

会议由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学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3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93%;反对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0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03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07%;反对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8%;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87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5%;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9%;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十)、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87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4%;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6%;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弃权0股。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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