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王春和、刘淑君、崔洪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