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等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
(下接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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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赵先德 邵希娟 邵邦利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