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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与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熟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编制的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季度报告全文及正

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所涉及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第三十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本制度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金额较大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委托管理、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认定的其他

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书及董事会决议公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公司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起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 中介机构及意见;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五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

(一) 本制度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 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6)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件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等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五十一条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1、2项标准的,适用上述第1、2项的规定。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第六十条第三款第(2)点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3)上一年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4)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2 元。

3、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3)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4)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3、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2)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4)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4、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3)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六) 其他重大事件:

1、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2、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事宜。

4、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5、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6、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确保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一致性原则。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与公司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监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组织并设置专人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六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六十八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应当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六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七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的要求补充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八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有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不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其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作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八十八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预约,公司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八十九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第九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健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止信息泄漏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九十二条 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九十三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 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节 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一百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百零二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一百零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若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本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相应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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