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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禾盛: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2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粤03执异921号《执行裁定书》,就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商业保理”)与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集团”)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资本投资”)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商业保理”)与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集团”)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深国仲裁1535号仲裁裁决,根据裁决书中科创商业保理和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资产管理”)需共同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计至2019年12月20日)、物业服务费(计至2019年12月20日)、电费、逾期履行利息(计至2019年12月20日)、律师费及仲裁费共计6,352,241.69元。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1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由于中科创商业保理、中科创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东海集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东海集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创资本投资为被执行人。

二、本次案件裁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追加被申请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执4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1535号仲裁裁决下的债务在未实缴出资人民币8亿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执4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1535号仲裁裁决下的债务在未实缴出资人民币8亿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着手就上述诉讼事项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并将与东海集团及其委托方保持沟通,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上述诉讼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对上述房租计提了400.02万元,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实际进展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异921号;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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