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业务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业务的需求。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建议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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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君 何素英 王红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