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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19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 邮编100083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Beijing, China, 100083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19号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5 号),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了《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

判断贵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医疗”)至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分拆规则》的条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根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分拆说明”),贵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信泰医疗至科创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条件。我们的责任是对分拆说明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信泰医疗至科创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的相关要求。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 邮编100083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Beijing, China, 100083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本核查意见仅供贵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信泰医疗至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姚翠玲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娇娜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专项说明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上市公司”)已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以下简称“《分拆规则》”)《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和《分拆规则》等法规,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公司于2009年在深交所上市,距今已满三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386.09万元、28,330.98万元和55,181.52万元,符合“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分拆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根据公司及信泰医疗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数据,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累计不低于六亿元人民币,符合规定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计算公式2022 年度/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一、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63,694.3653,372.666,086.50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B55,181.5228,330.98386.09
二、信泰医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信泰医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C-1,640.43-20,959.75-30,669.36
信泰医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D-6,131.21-22,861.32-30,833.33
三、公司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情况
公司对信泰医疗的持股比例89.74%100.00%100.00%
公司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E=C*持股比例-1,472.12-20,959.75-30,669.36
公司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F=D*持股比例-5,502.15-22,861.32-30,833.33
四、公司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G=A-E65,166.4874,332.4136,755.86
公司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H=B-F60,683.6751,192.3031,219.42
2020年-2022年,公司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I(G与H孰低值的累计之和)143,095.39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694.36万元;2022年度信泰医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40.43万元。因此,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占信立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31%,未超过50%。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55,181.52万元;2022年度,信泰医疗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6,131.21万元。因此,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占信立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9.97%,未超过50%。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94,073.41万元;2022年12月31日,信泰医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1,939.34万元。因此,公司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的净资产占信立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39%,未超过3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2022年12月31日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信立泰63,694.3655,181.52794,073.41
信泰医疗-1,640.43-6,131.2191,939.34
信立泰享有信泰医疗权益比例89.74%89.74%89.74%
信立泰按权益享有的信泰医疗净利润或净资产-1,472.12-5,502.1582,506.36
占比-2.31%-9.97%10.39%

五、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大信审字[2023]第5-0003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仅叶宇翔、颜杰、赵松萍分别间接持有信泰医疗0.000001%、0.20%、0.20%的股份(不含通过公司间接持有信泰医疗股份的情况),合计间接持有信泰医疗0.40%的股份,未超过信泰医疗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10%。

六、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信泰医疗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不属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

信泰医疗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不属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2020年、2021年和2022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

信泰医疗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信泰医疗的主营业务为血管介入治疗领域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截至本报告日,信泰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除了叶宇翔、颜杰、赵松萍外,仅陈奕龙、庞世友、方平、周海燕分别持有信泰医疗1.44%、0.20%、0.20%、0.20%的股份,信泰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信泰医疗2.44%的股权(不含通过信立泰间接持有信泰医疗股份的情况),未超过信泰医疗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是集医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企业,主营业务为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心血管类药物、头孢类抗生素及原料、骨科药物等,在研项目涵盖心脑血管、降血糖、骨科、抗肿瘤、抗感染等治疗领域,信泰医疗的主营业务为血管介入治疗领域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分拆后,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除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外)将继续集中发展药品相关的业务,突出公司心脑血管、肾科、代谢、骨科、自身免疫等慢病领域药物、头孢类抗生素及原料等主要业务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是集医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企业,主营业务为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心血管类药物、头孢类抗生素及原料、骨科药物等,在研项目涵盖心脑血管、降血糖、骨科、抗肿瘤、抗感染等治疗领域。

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血管介入治疗领域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布局涵盖神经介入治疗、心血管介入治疗和外周血管介入治疗等细分市场领域,主要在研项目包括雷帕霉素药物洗脱冠脉球囊导管、雷帕霉素药物洗脱外周球囊导管等。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作为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板块业务的平台,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除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未控制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经营活动;

2、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任何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3、当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下同)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或产品时,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该等竞争性同类业务或产品;

4、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上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上述承诺在公司作为信泰医疗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愿意承担给信泰医疗及相关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针对本次分拆,信泰医疗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在作为信立泰的控股子公司期间,不以任何方式投资与信立泰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除外,下同)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信立泰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经营活动。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信立泰的控股子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信立泰及其相关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针对本次分拆,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未控制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经营活动;也未在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公司、企业、机构、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下同)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或产品时,本人及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该等竞争性同类业务或产品;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上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信泰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信泰医疗及相关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信泰医疗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信泰医疗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信泰医疗的控制权,信泰医疗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与信泰医疗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因本次分拆上市而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信泰医疗,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为信泰医疗的控股股东,信泰医疗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信泰医疗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信泰医疗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遵循必要性及公允性原则,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后,信泰医疗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双方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双方的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除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并依法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不会向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信泰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资金或要求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5、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信泰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公司承诺在信泰医疗的股东大会对涉及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自觉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7、公司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信泰医疗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不谋求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8、公司承诺将杜绝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9、公司保证将依照信泰医疗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信泰医疗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信泰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11、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上述承诺在公司作为信泰医疗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应督促及时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公司将以从前述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于信泰医疗;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信泰医疗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本次分拆,信泰医疗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信立泰、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

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签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过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法违规担保;

6、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信立泰的控股子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及时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作出赔偿。”

针对本次分拆,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不会向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信泰医疗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资金或要求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信泰医疗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承诺在信泰医疗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自觉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信泰医疗及其子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8、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信泰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应督促及时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本人将以从前述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于信泰医疗;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信泰医疗或其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信泰医疗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和信泰医疗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公司和信泰医疗均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司和信泰医疗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信泰医疗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信泰医疗的组织机构独立于公司和其他关联方。

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信泰医疗的资产或干预信泰医疗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公司和信泰医疗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截至本报告日,信泰医疗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信泰医疗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信泰医疗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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