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股东束龙胜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月 21日接到持股 5%以上股东束龙胜先生的通知:束龙胜先生根据个人资金规划, 于 2020 年5月14日至5月2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 367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本年度减持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2%,且非窗口期),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束龙胜 | ||||
住 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0日 | ||||
股票简称 | 中电兴发 | 股票代码 | 002298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367.00 | 0.53 | |||
合 计 | 367.00 | 0.53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三、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束龙胜 | 5,872.07 | 8.49% | 5,505.07 | 7.96% |
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3,672.09 | 5.31% | 3,672.09 | 5.31% |
合计持有股份 | 9,544.16 | 13.80% | 9,177.16 | 13.2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39.33 | 5.84% | 3,672.33 | 5.31%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504.83 | 7.96% | 5,504.83 | 7.96% |
四、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五、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六、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七、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八、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作为公司董事,束龙胜先生承诺:(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持有公司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减持实施期间相应顺延。 |
九、备查文件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束龙胜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