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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为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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