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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了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以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进长期战略合作的投资者,充分发挥资源、业务等各方面的协同效应,实现强强联合,更好更快的拓展公司智慧中国等主营业务规模,促进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加快实现公司做大做强;同时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时考虑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相关工作需要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公司拟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3月12日。该议案所审议的上述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延长,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按期正常实施。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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