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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2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92 号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海鹏:

经查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0月25日,美盈森与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欧阳宣及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签订《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欧阳宣在收到转让款后,应使用不少于人民币3,500万元购买美盈森股票。此后,美盈森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王海鹏与欧阳宣又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欧阳宣在规定的持股期届满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其所持股票若为盈利,则盈利的50%由美盈森所有;若为亏损,在金之彩达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亏损由王海鹏承担,否则由欧阳宣自行承担。2016年,在美盈森与欧阳宣等人的仲裁纠纷中,美盈森将该《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委,表明在该时点美盈森已知悉该《补充协议》,但直至2018年3月30日,美盈森才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补充协议》。

美盈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美盈森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王海鹏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的规定,对美盈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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