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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战略研究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关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事项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案决议的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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