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72,8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72,800万元(含本数)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 ———————— ————————郭长兵 刘丹萍 迟梁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