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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5日14:40在公司总部1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朱江先生出差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王利伟先生主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00,157,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6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313,1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86,844,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0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29,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3%;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6%;弃权9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3,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79%;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08%;弃权9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1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29,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3%;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6%;弃权9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3,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79%;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08%;弃权9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一揽子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29,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3%;反对2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6%;弃权9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3,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79%;反对23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08%;弃权9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13%。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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