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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鉴于公司联营公司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智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递科技”)前次申请贷款即将到期,同时结合智递科技业务发展迅速之资金需求,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继续为智递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3亿元,由智递科技以其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不低于3亿元的固定资产为上述信贷业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向智递科技提供担保金额为

1.8亿元,截至报告期末,智递科技已偿还上述融资,公司向智递科技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大地”)及下属子公司四川农技小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合作开展生态链快贷业务。生态链快贷业务是基于建设银行快贷平台,为中小微经营户群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提供的全流程线上审批的小额临时周转融资贷款产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建设银行可在3年合作期限内向符合准入条件的龙蟒大地下游经销商提供单日合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贷款额度,龙蟒大地向建设银行提供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风险缓释金,下游经销商以其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备、房产、车辆、流动资金、库存商品等)及其实际控制人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向龙蟒大地提供反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提供风险缓释金担保余额为465.70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2020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适应。

2、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803,727,541.26元。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

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中最高额度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越:

罗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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