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作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胜任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2. 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已得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投资所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
要,且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