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分摊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海祥阁项目赤湾片区前期开发及公共配套建设成本分摊协议》,是对海鹏锦公司海祥阁项目实际开发成本的合理反映;本次交易系依据毕马威出具的《关于南山集团向项目公司收取赤湾港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咨询报告》双方协商的结果,公平合理,公司本次与南山集团签订分摊协议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隆、西小虹、余明桂、袁宇辉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