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及充分论证,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提供办公场所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租赁,是公司在新大楼落成后,为有效、合理利用空间资源,增加收入,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交易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相关因素,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于续聘2021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以前年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耿成轩、刘晓星、罗军舟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