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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以及公司发展现状,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含自查表)。

三、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州久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湖州久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翔精密机械技术有

限公司、湖州南太湖绿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关于拟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能够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外,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5,300.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700.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5,300.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700.00万元。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作了专项审计说明。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0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即外币订单)占比较高,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远期结售汇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及时有效地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公司以2020年度外币订单为基础,拟定2020年度计划与银行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合约(含人民币对外汇期权)总额折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符合有关制度和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蔡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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