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 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外,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13,300.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8,050.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3,300.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8,050.00万元。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顾国兴、缪兰娟、郑万青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