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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外,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24,1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6,43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4,1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6,430万元。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向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所需,利于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次交易价格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确定,资产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关于调整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六、关于与湖州久立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建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工程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利于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开展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湖州久立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建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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