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利相统一、报酬与风险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至新的薪酬方案审批通过。
三、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12万(含税)。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1)公司职工出任的监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2)未在公司担任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监事津贴:每人每年10万(含税)。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四、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资按月发放,绩效奖励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后授权董事长执行。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薪酬为含税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