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朋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6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制定、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况: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公司健全、长效的激励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韦丽娜诸维刚肖建平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