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张 宏 王德建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