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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 对外投资概述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时废止。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以及 2017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中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按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8]15 号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反映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项目。

(9)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发生额变更为列报于“其他收益”。

(10)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由原“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包括:

(1)减少金融资产类别,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解释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简化了套期会计的规则,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了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等。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于2019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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