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资料,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问询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张 宏 王德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