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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变更及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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