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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得利斯股票代码:0023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邮政编码:830026股权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8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报告书是基于签署之日前既成事实情况进行编制。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项释义内容
报告书/本报告书《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泰农业/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同路人投资公司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中泰农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同路人投资公司持有的得利斯6,04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4%的交易
《股份转让协议》中泰农业与同路人投资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霞注册资本:2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6年4月13日经营期限:2016年4月13日-2046年4月12日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6MA775XA660经营范围: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果业种植、农产品深(精)加工、收购及初加工;畜禽养殖及产品深(精)加工、收购及初加工;水产品养殖及产品深(精)加工、收购及产品初加工;农、林、牧、渔业生产及产品深(精)加工、服务、收购、销售、进出口及初加工;粮食、粮油深(精)加工、收购、销售、及初加工;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冷冻、保鲜、物流、电子商务,饲料、肥料生产及销售;农资、农机具销售及维修,农牧业科技培训,旅游开发、农牧业健康产业开发及销售:

食品、服装,百货、劳保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械机电设备及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办公家具、文化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和酒类的批发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代理业务:商务咨询,财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序号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
1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0万元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雷霞652825196612060022执行董事中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泰农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泰农业与得利斯充分发挥各自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双方在农业领域方面的业务发展。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得利斯股票的可能,暂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进一步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中泰农业无限售流通股0060,450,00012.0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0年8月23日,中泰农业与同路人投资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路人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60,4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0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中泰农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9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45,881.55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泰农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泰农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为60,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4%。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同路人投资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泰农业

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占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得利斯总股本12.04%的6,045万股股份及其相应的全部股东权益,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上述标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9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5,881.55万元。

上述转让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8月21日得利斯股票收盘价(8.43元/股)的90%,符合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签署生效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过户完成证明文件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亿元。

剩余部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过户完成证明文件为准)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给甲方。

税费承担

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所得税、印花税,以及登记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收取的手续费,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

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收取的交易经手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及信息披露

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依法共同向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违约责任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已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违约作出补救,并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损失。

因甲方或得利斯原因导致双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相当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非因甲方或得利斯原因导致上述申请未能及时提交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享有解除权。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相当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变更: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明确未尽事项,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若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未履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四、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得利斯股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泰农业持有公司股份0股。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中泰农业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同路人投资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55,024,0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8%;中泰农业持有公司股份60,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4%。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其他情况说明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 霞

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股票简称得利斯股票代码0023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0,450,000股 变动数量:60,450,000股 变动比例:12.0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 霞

日期:2020年 8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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