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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及公示栏。

4、反馈方式:可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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